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忠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恢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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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恢89号案件名称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忠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忠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忠跃,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忠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2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忠跃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1执恢89号对张忠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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