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道英、殷开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922民初3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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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民初3056号案件名称
熊道英、殷开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熊道英;殷开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922民初3056号原告:熊道英,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殷开俊,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原告熊道英与被告殷开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道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开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道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6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急需6000.00元现金周转,并微信承诺仅用一天时间就还原告,于是原告用微信给被告转款6000.00元。被告借款后,几天过去仍未联系原告还款,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催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直至不接原告电话,为此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殷开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也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熊道英与被告殷开俊系邻居关系。2021年4月6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4000.00元同时给付现金2000.00元。后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偿还。被告殷开俊向原告熊道英借款6000.00元的事实,有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实。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殷开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开俊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道英借款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殷开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庙仙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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