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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云龙、丁树立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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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452号
  • 案件名称

    钱云龙、丁树立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钱云龙;丁树立
  • 案件缘由

    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钱云龙,男,1980年10月1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丁树立,男,1949年5月1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申请执行人钱云龙与被执行人丁树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9)辽0682刑初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树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树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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