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秋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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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893号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秋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秋中;张群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89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邓秋中,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张群华,女,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群华、邓秋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湘052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群华、邓秋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群华、邓秋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6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10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隆回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张群华、邓秋中的不动产、股权状况、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查询到被执行人张群华、邓秋中位于隆回县房屋抵押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群华财付通资金111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张群华、邓秋中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正在与其协商和解分期履行,同意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暂时不予以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21464.27元,强制执行到位1118元,尚有720346.27元未执行到位。双方当事人目前自行协商和解分期履行,同意暂不处置抵押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衡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杨小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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