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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帝都尚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6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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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672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帝都尚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帝都尚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冷立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67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冷立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泰和宜园1号楼-3至3层01内2层216-C。法定代表人:刘大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帝都尚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6号院14号楼-1至3层101一层06室。法定代表人:冯笑,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冷立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帝都尚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06民初135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帝都尚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冷立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74500元,分5期履行,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14500元;二、如北京帝都尚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则自逾期之日起,全部剩余未付合同款加速到期,北京冷立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合同款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北京帝都尚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权利人北京冷立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冷立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帝都尚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湘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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