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白文花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3执34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3459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白文花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白文花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3执345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6层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于启春,行长。被执行人:白文花,女,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白文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陈卫东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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