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2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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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2执1097号案件名称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建军;袁智晖;刘斌连;文先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58702721XF。法定代表人彭想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文建军,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袁智晖,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文建军配偶)。被执行人刘斌连,女,194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文先军,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建军、袁智晖、文先军、刘斌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1)湘0221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笃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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