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李顺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4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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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4075号案件名称
张坤、李顺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坤;李顺忆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4075号申请执行人:张坤,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顺忆,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黔03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顺忆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坤40000元、损失费用500元;并承担执行费(据实收取)。执行中,本院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无车辆、工商、股权及证券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仅作冻结措施。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查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李顺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3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冯正庆审 判 员 陈方平审 判 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全林星书 记 员 李子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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