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袁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91民初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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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91民初1589号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袁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袁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91民初1589号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8号。法定代表人:祁保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光,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林,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俊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雨倩书 记 员 张雪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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