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裴、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3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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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231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裴、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王裴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2312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裴,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裴开设赌场罪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1、被执行人王裴缴纳罚金10000元;2、被执行人退出违法所得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代为查询。现查明:一、被执行人王裴在各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号,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王裴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及其户籍所在地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王裴名下有牌号为×××的雅阁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止),因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处置。四、被执行人王裴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王裴在其户籍所在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尚在服刑。 以上事实有房产查询记录、“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王裴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裴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王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王裴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被执行人王裴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内容的义务,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23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江舟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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