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前、刘轶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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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1352号案件名称
车前、刘轶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车前;刘轶群;马金鑫;王连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1352号申请执行人:车前,女,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起垠,系车前之父亲。申请执行人:刘轶群,男,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马金鑫,男,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连荣,女,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前、刘轶群与被执行人马金鑫、王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辽0202民初857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4858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马金鑫、王连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8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金鑫、王连荣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6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金鑫、王连荣名下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金鑫、王连荣银行存款44600元。申请人垫付执行费3300元后,已领取执行款44600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宝成执行员 马 军执行员 徐天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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