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怡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21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2120号案件名称
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怡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怡贤;周岩环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2120号原告: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邦道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利明,系公司经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怡贤,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周岩环,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怡贤、周岩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翼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春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车前、刘轶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1352号 下一篇 卢凤艳、王铭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2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