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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怡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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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2120号
  • 案件名称

    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怡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怡贤;周岩环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2120号原告: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邦道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利明,系公司经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怡贤,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周岩环,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怡贤、周岩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唐山正旺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翼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春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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