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恢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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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执恢2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瀛湖路3号(兴华都市花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易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克孜都维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唐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中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对该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麦盖提县沙漠大酒店在建工程因手续不全,产权归属不明确,目前财产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约谈时告知其不能执行的原因,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喀中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以处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外尔·麦图迪审判员 孙延军审判员买买提艾力·多勒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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