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文、上海尚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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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942号案件名称
张中文、上海尚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中文;上海尚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942号申请人:张中文,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凌磊、郭永军,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尚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REE06,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皖路199号307室。法定代表人:王林。被申请人:王林,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中文与被申请人上海尚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591号。申请人张中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尚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中文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中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尚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永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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