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军与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恢2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恢23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文军与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文军;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文军,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大众路5-7号。法定代表人:荣毛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文军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2021年7月6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又向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管理部、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东安县,对该商业用房,本院已依法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肖运华审判员 杨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江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