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福、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督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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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督87号案件名称
郑福、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郑福;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督87号申请人:郑福,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申请人: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润社区龙塘小区D18栋601号。法定代表人:余港华。申请人郑福与被申请人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30日发出(2021)湘0121民督8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送达中,无法联系到被申请人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支付令发出后无法直接送达被申请人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21民督8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郑福负担。审判员 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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