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张峰玮等李红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2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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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2民初68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张峰玮等李红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张峰玮;李红思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2民初68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南路59号御园公馆1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峰玮,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李红思,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张峰玮、李红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撤诉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41.01元,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撤诉。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41.0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卡迪尔扎提·居热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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