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18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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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1862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恒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恒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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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1862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湖南恒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2段200号新世界花苑3栋106房,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工商港巷115-1号。法定代表人:潘钰青。本院在执行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湖南恒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经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021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恒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当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保险等财产情况;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保险情况;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登记于长沙市开福区5套房屋(房产受限,房号不明),同时其房产下设高额抵押,无处置价值。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中。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85169517.3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185169517.3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恢复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昀审判员 刘祥宇审判员 张轶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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