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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方、殷益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恢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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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恢406号
  • 案件名称

    陈东方、殷益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东方;殷益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陈东方,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殷益萍,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陈东方与殷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81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殷益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东方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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