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世民、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4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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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474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世民、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姜世民;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东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世民,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被执行人:任东植,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林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世民与被执行人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东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世民要求被执行人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东植偿还借款本金3472000元及利息528000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2011年10月31日和2011年12月29日与任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所得款项偿还借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姜世民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东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东植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向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的财产情况查询,并对保险公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任东植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不存在,故无法实施查封措施。此外,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及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姜世民认可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东植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东植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东植尚有借款本金3472000元及利息52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滕洪喜书 记 员 迟鹏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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