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新站镇小萍服装店与李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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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620号案件名称
蛟河市新站镇小萍服装店与李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蛟河市新站镇小萍服装店;李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620号原告:蛟河市新站镇小萍服装店,住所地蛟河市新站镇晟兴小区4-1-6门。 法定代表人:焦传萍,,经理。 被告:李爽,男,住蛟河市。 原告蛟河市新站镇小萍服装店与被告李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蛟河市新站镇小萍服装店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蛟河市新站镇小萍服装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蛟河市新站镇小萍服装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蛟河市新站镇小萍服装店负担。 审判员 权英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延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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