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江宾等王逢斌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82号案件名称
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江宾等王逢斌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江宾;王逢斌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82号申请人: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友好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业,系该社党组书记兼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鸿,系该社员工。 被申请人:吴江宾,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地区。 被申请人:王逢斌,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地区。 申请人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逢斌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12,000元进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损,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逢斌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12,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小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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