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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江宾等王逢斌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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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82号
  • 案件名称

    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江宾等王逢斌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江宾;王逢斌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82号申请人: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友好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业,系该社党组书记兼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鸿,系该社员工。    被申请人:吴江宾,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地区。    被申请人:王逢斌,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地区。    申请人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逢斌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12,000元进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损,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逢斌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12,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小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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