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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寇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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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009号
  • 案件名称

    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寇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寇冲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009号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61695188T,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法定代表人:陈娇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帆,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建涛,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冲,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寇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奇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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