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万里、王兆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1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182号案件名称
殷万里、王兆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殷万里;王兆东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182号原告:殷万**。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成刚、关雅文,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上海市汇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万**与被告王兆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殷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万**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殷万**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740号之二 下一篇 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江宾等王逢斌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