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积枚、陈祖荣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281财保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财保5号
  • 案件名称

    许积枚、陈祖荣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许积枚;陈祖荣;蒲德杰;张杨丽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财保5号申请人:许积枚,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申请人:陈祖荣,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被申请人:蒲德杰,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担保人:张杨丽,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申请人许积枚、陈祖荣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蒲德杰实际所有的浙B×××××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张杨丽以其所有的湘N×××××别克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蒲德杰实际所有的浙B×××××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1年;二、查封担保人张杨丽名下所有的湘N×××××别克牌小型轿车,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许积枚、陈祖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廖碧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晓银书 记 员 梁金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