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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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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488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48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二区16栋5层510号。法定代表人:张藏柱,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蒙蒙,女,该公司出纳。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孤山路与灵隐道交口英俊名邸物业办公室旁。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4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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