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思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六月风舞蹈培训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1民初3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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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1民初3163号案件名称
开心思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六月风舞蹈培训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开心思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六月风舞蹈培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3163号原告:开心思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司辛庄路13号四层A区A402。法定代表人:桑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镇,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军,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六月风舞蹈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5-1320室。法定代表人:瞿海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开心思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六月风舞蹈培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开心思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心思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心思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开心思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世友人民陪审员 居建秋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芮梦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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