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57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5712号案件名称
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勇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5712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设大厦17A层。法定代表人缪志平,财务总监。关于李勇与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8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李勇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案款1.05518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网络银行存款,无机动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81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雅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开艳与唐某、贺某1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3098号之五 下一篇 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