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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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048号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0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交通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强,男,1979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伟全,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3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申永波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贺 军书记员 朱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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