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江宁、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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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160号案件名称
彭江宁、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彭江宁;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菊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彭江宁,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寺前乡寺前村。法定代表人:谭再方。被执行人:王菊香,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申请执行人彭江宁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菊香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菊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江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彭江宁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菊香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菊香名下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收益类大额保险。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的股权份额。线下查询查实被执行人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菊香在本市无不动产、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菊香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彭江宁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菊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人员下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0元,尚有4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辰溪县潭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菊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江宁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乾坤审判员 李 杏审判员 旷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振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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