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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杨忠、周沅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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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731号
  • 案件名称

    刘杨忠、周沅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杨忠;周沅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731号申请执行人:刘杨忠,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周沅阳,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刘杨忠与被执行人周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7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杨忠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杨忠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周沅阳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7月8日、8月25日对被执行人周沅阳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周沅阳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周沅阳银行账户。于2021年7月10日到岳阳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购买保险。于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周沅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递交申请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225.53元,未受偿,还需继续执行的标的为200225.5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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