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金凤、赵华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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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279号案件名称
粟金凤、赵华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粟金凤;赵华毕;李玉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粟金凤,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赵华毕,男,1994年4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李玉华,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申请执行人粟金凤与被执行人赵华毕、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湘31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华毕、李玉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粟金凤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粟金凤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华毕、李玉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6月1日、6月11日、7月20日、8月31日,本院共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1.被执行人李玉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行账号为62×××05上有存款1546.94元,该账户为李玉华工资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并由申请执行人定期领取;2.被执行人赵华毕在中国银行株洲市董家塅支行账号为58×××55CNY0账户有存款10471.65元,该账户已被他案先行冻结,本案系轮候冻结,故该款项未能扣划;3.被执行人赵华毕、李玉华无其他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于2021年6月2日对赵华毕、李玉华在湘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华毕、李玉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赵华毕、李玉华在泸溪县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华毕、李玉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华毕、李玉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201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220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雪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舒亚琴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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