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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永欣、秦宏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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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321号
  • 案件名称

    于永欣、秦宏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于永欣;秦宏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于永欣,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秦宏君,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永欣与被执行人秦宏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永欣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422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458.00元,其中本金20,000.00元,利息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8.00元,执行费50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秦宏君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业务,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宏君的银行存款账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秦宏君的住房公积金事项,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秦宏君的收益类保险业务,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及被执行人秦宏君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秦宏君的到期债权、社会保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宏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宏君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于永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日浩审 判 员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王慧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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