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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巧云、郭丽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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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598号
  • 案件名称

    郭巧云、郭丽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郭巧云;郭丽云;郭爱;郭涛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巧云,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爱(曾用名郭艾),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涛,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审原告;郭丽云,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人郭巧云因与被上诉人郭爱、郭涛与原审原告郭丽云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巧云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经一审法院书面催缴,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后本院再次书面通知,上诉人郭巧云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诉费缴费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巧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纯审 判 员  李前兵审 判 员  庞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凯书 记 员  毛 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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