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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梅、朱晓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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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535号
  • 案件名称

    陈红梅、朱晓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缙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红梅;朱晓杰;孙斌辉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35号 原告:陈红梅,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朱晓杰,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即原告陈红梅,系朱晓杰妻子。 被告:孙斌辉,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第三人: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乐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079700957P。 法定代表人:黄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夏金松,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陈红梅、朱晓杰与被告孙斌辉、第三人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红梅、朱晓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梅、朱晓杰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梅、朱晓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陈红梅、朱晓杰负担。 审判员王灯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周凡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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