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梅、朱晓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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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535号案件名称
陈红梅、朱晓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红梅;朱晓杰;孙斌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35号 原告:陈红梅,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朱晓杰,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即原告陈红梅,系朱晓杰妻子。 被告:孙斌辉,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第三人: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乐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079700957P。 法定代表人:黄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夏金松,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陈红梅、朱晓杰与被告孙斌辉、第三人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红梅、朱晓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梅、朱晓杰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梅、朱晓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陈红梅、朱晓杰负担。 审判员王灯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周凡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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