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喜与刘志高、向红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2执恢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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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恢58号案件名称
刘双喜与刘志高、向红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双喜;刘志高;向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喜,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刘志高,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向红,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刘双喜申请刘志高、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2民初26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经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202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高、向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2021年9月26日执行处理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克新审判员 罗绍初审判员 代学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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