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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喜与刘志高、向红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2执恢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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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恢58号
  • 案件名称

    刘双喜与刘志高、向红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双喜;刘志高;向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喜,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刘志高,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向红,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刘双喜申请刘志高、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2民初26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经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202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高、向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2021年9月26日执行处理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克新审判员  罗绍初审判员  代学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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