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葛琼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5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550号
  • 案件名称

    葛琼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葛琼芳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550号被执行人:葛琼芳,女,汉族,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葛琼芳罚金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82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其女儿代交10000元(已入账),扣划本人账户:20535.63元,余下款项由葛琼芳本人刑满出狱后再交纳,详见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82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苏芬勇书 记 员  刚巾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