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琼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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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550号案件名称
葛琼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葛琼芳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550号被执行人:葛琼芳,女,汉族,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葛琼芳罚金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82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其女儿代交10000元(已入账),扣划本人账户:20535.63元,余下款项由葛琼芳本人刑满出狱后再交纳,详见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82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苏芬勇书 记 员 刚巾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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