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乃海、刘兴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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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85号案件名称
陈乃海、刘兴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乃海;刘兴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陈乃海,男,汉族,39岁。被执行人:刘兴臣,男,汉族,31岁。申请执行人陈乃海与被执行人刘兴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民终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二、刘兴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陈乃海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3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合计12950元,均由刘兴臣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09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刘兴臣的再审申请。2021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20)吉0281执17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民终22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2021年3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民申8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兴臣的再审申请。”2021年4月20日,陈乃海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兴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刘兴臣名下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7日,双方当事人来至本院,并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兴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乃海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判决为准)。刘兴臣于2021年9月15日给付陈乃海171662.79元(已货物抵顶,双方均已认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陈乃海剩余本金228337.21元及利息(利息包括判决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0元、申请执行费6094元由刘兴臣承担。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也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陈乃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履行期间较长,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1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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