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汪永光等王建霞、陈洪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2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927号之一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汪永光等王建霞、陈洪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汪永光;王建霞;陈洪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08号红山新世纪写字楼11层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5227XW。 法定代表人:迈格万·包勒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永光,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建霞,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陈洪文,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永光、王建霞、陈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永光、王建霞、陈洪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9944.6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169944.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我院于2021年8月25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汪永光、王建霞、陈洪文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9月25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汪永光、王建霞、陈洪文限制高消费。 六、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汪永光、王建霞、陈洪文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乃海、刘兴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85号 下一篇 金菊芬、吴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2民初58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