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倒牌坊支行、秦力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02执341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执3413-2号案件名称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倒牌坊支行、秦力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倒牌坊支行;秦力生;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02执3413-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倒牌坊支行,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83号虹祥花都。法定代表人:黄志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秦力生,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56号。法定代表人:冉先黎,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倒牌坊支行申请执行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秦力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于2021年4月8提起网络查控,于2021年9月22日提起二次网络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条件,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黔010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忠庆审判员 黄小春审判员 陈远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