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杨德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6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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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6804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杨德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杨德宏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6804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法定代表人:杨喆,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杨德宏,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德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香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6804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法定代表人:杨喆,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杨德宏,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德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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