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国能、沈国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2民初9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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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9427号案件名称
叶国能、沈国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叶国能;沈国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2民初9427号 原告:叶国能,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沈国年,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叶国能与被告沈国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国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国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国能以被告沈国年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诉请后,请求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原告4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还款39000元,至今尚欠41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组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国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叶国能借款4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0元,由被告沈国年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潘国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周梦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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