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孙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民终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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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民终1414号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某;孙某案件缘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民终1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生于1953年11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身份证住址为阳城县演礼乡清池村驾岭沟05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阳城县北留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生于1962年1月18日,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身份证住址为阳城县横河镇受益村粮站小区9号,现租住阳城县凤城镇岳庄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孙素勤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孙某于2021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孙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和上诉人孙某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郭红洁审判员 郭永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婕书记员 张沁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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