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泽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4财保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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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财保230号案件名称
湖南龙泽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龙泽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财保230号申请人:湖南龙泽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东风组281号。法定代表人:周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002-1007单元。法定代表人:武岳彪。申请人湖南龙泽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13905.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龙泽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限额6313905.2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就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龙泽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13905.25元,如账户上无存款或存款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应冻结金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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