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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尼瓦尔·卡木里、新疆网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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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887号
  • 案件名称

    安尼瓦尔·卡木里、新疆网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安尼瓦尔·卡木里;新疆网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887号申请执行人:安尼瓦尔·卡木里,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网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279号雅山郡小区18号楼2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马合木提·尤素甫,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尼瓦尔·卡木里与被执行人新疆网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21)第60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网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网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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