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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泉水、钱幸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2民初3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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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12民初3178号
  • 案件名称

    孙泉水、钱幸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孙泉水;钱幸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2民初3178号 原告孙泉水,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亚,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女儿。 被告钱幸兰,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泉水诉被告钱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泉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泉水负担。 审判员王潇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宋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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