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英奇、朱永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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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517号案件名称
邓英奇、朱永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邓英奇;朱永东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517号原告:邓英奇,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朱永东,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英奇与被告朱永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英奇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英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英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邓英奇负担。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陆勤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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