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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拌合二站、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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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6执358号
  • 案件名称

    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拌合二站、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拌合二站;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拌合二站,驻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陈欣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关于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拌合二站与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26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予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拌合二站偿付欠款7212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34.86、执行费967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留置张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8月24日起分别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02.52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在和布克赛尔县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勤于2021年9月15日来我院接受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人黄勤未在执行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5.本院在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及承揽施工地进行了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同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审查,将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9402.5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717816.34元未能执行。    8.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拌合二站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审判员    努热阿依审判员    唐尔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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