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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龙华、何解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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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131号
  • 案件名称

    易龙华、何解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易龙华;何解明;谭秋云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131号申请执行人:易龙华,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何解明,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谭秋云,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易龙华、何解明与被执行人谭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23执3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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