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杨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7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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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7480号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利娜;杨某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2民初7480号原告:杨某1,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杨某2,女,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杨某3,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娜,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三原告的姊妹。原告:杨利娜,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杨某4,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利娜与被告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利娜,同时作为杨某1、杨某2、杨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4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1、杨某2、杨某3、杨利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继承人李淑芳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支行存款51537.37元由四原告及被告各继承20%。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李淑芳于2016年1月19日病故,四原告及被告均是李淑芳子女。故应法定继承李淑芳银行存款。杨某4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淑芳于1931年10月17日出生,2016年1月19日去世,其丈夫杨仲其于1925年12月5日出生,2019年1月17日去世。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杨某4、杨某1、杨某2、杨利娜、杨某3。2021年3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九道湾社区居委会作出《亲属关系证明》,确定李淑芳再无其他抚养人或扶养人。李淑芳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限公司火炬支行账号81×××15中有存款51537.37元。本院认为:李淑芳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本院对四原告要求各继承2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某1、杨某2、杨某3、杨利娜及杨某4对李淑芳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支行(账号81×××15)的存款51537.37元各继承10307.4元。本案受理费108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48元,由杨某1、杨某2、杨某3、杨利娜及杨某4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彭玉霖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周明璇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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